电子档案鉴定、移交、销毁制度
来源: 区审计局 发布日期:2017-11-16 11:26 浏览次数: 次 字体:[ ]

一、数字档案鉴定以档案主管部门的指导性文件和本单位《档案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作为鉴定的依据和标准。
二、数字档案鉴定工作需经主要领导同意,由档案管理人员和有关职能部门组成的鉴定小组,根据档案的不同保管期限,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数字档案,重新进行审查,做出鉴定,提出存毁意见。
三、本局的文书电子档案由各科室日常工作中通过OA系统自动移交,审计电子档案在项目完成立卷后由各科兼职档案员按规定于次年三月之前向局档案室移交,由档案室组织进行纸质档案数字化转换,并进行鉴定、确定期限、编目和全文挂接。
四、本局“永久”、“长期”级的电子档案,按规定保存期满后向区档案馆移交,并履行档案进馆手续。
五、经鉴定,对已失去利用价值和保存价值的数字档案,需要销毁的,由鉴定小组提出意见,编制销毁清册。
六、档案鉴定小组将数字档案鉴定工作情况写成报告,连同数字档案销毁清册,报请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在档案管理系统中删除相关数据。
七、数字档案销毁清册要永久保存。
八、严禁任何人、任何部门擅自销毁各类数字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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